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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改意见的通知(征集已结束)
信息来源:南阳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1-01-18

根据南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我局草拟了《<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征集意见稿)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nyswgljfz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政策法规科,地址:南阳卧龙区梅溪路1号邮编:47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由裁量权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28日。

附件:1、《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征集意见稿)

         2、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月18日



附件一: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三、从重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四、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被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1个月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被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3个月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被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6个月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被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1年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造成文物损坏的。

处罚标准: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未造成文物损坏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项:“(二)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改变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市县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改变省级不可移动文物、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改变市县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造成文物损坏,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4、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改变省级、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造成文物损坏,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造成文物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三、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以及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范围内无法进行勘探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造成文物破坏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珍贵文物破坏或者灭失的。

处罚标准:处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的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现文物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报告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哄抢、私分、藏匿一般文物5件以下。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哄抢、私分、藏匿一般文物5件以以上或哄抢、私分、藏匿珍贵文物。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损毁文物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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