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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南阳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8-04-28

南阳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旅罚决字〔2017〕第03号


单位名称:南阳市联合旅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号:L-HEN13105

法定代表人: 李宛岩

地址:南阳市八一路裕华商场C栋627室

本机关于2017年8月28日对你社存在的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旅行社违法事实清楚。

1、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鉴于南阳市联合旅程旅行社之前未受到过旅游部门行政处罚,而且在投诉案件处理和违法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属违法情节较轻。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旅行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0元)。

2、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鉴于南阳市联合旅程旅行社之前未受到过旅游部门行政处罚,并且在投诉案件处理和违法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属违法情节较轻。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旅行社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旅游局或者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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