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旅罚决字〔2017〕第02号
单位名称:南阳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号:L-HEN-CJ00047
法定负责人:李玺荣
地 址:南阳市红庙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三楼西-4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4日对南阳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的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南阳海外国际旅行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赴台游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违反《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辞退处理、所涉及的台湾游业务均无任何利润和收益,并且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属违法情节较轻。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旅行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旅游局或者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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