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旅罚决字〔2017〕第01号
单位名称:南阳市风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负责人:杨春峰
地 址:南阳市七一路529号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4日对南阳风景旅行社存在的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南阳风景旅行社旅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中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违法问题事实清楚,而且没有在《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的时限内进行改正。其行为已经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的规定。依据《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项,其违法性质为一般。“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证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旅行社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旅游局或者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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